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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9条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毒品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的;
3、为多人或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事实的多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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