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构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自个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核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3倍以上的,按照3倍核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核算。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膳食补助标准核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时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核算。
五、残疾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核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抵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逾越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逾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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