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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