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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有哪些方法

2018-10-08 11:26:04 544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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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音频内容: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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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方法都有哪些?
合同提存方法用处是可以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且可以保管笔录和证书。而且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进行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都是必要的保管措施。如果有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是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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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能追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需要将标的物提存至指定机关,并且需要垫付提存费用,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就消灭。
三、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可以追偿吗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债务人垫付的提存费用事后是可以追偿的,债权人受取提存物的,需要承担提存产生的费用,不领取的,提存物扣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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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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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提存有哪些方法?
办理合同的提存有以下的方法:1、当事人直接将物品交给提存部门进行保存’2、如果物品过大或者不适合长期保存的话,可以将物品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卖的钱交由提存部门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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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清偿提存与担保提存的区别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清偿提存与担保提存的区别内容
1、提存原因不同。清偿提存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产生;担保提存则一般是依提存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产生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提存的目的不同。清偿提存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担保提存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3、提存的法律效力不同。清偿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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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提存是向哪些单位提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规定的提存是向哪些单位提存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的提存是向什么单位提存
我国目前提存机关为公证处。它们都为国家所设立的专门机构。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椦是存。
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也可为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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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
若债务人要想提存机关申请提存标的物的话,则必须要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行,而这主要就是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涉及到条件包括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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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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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交易中,当对方不收货时,您可以将货物提存。但要注意一点,就是提成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在实践中,合同提存需要有哪些条件呢?提存虽然是一种法定的交付方式,但这毕竟不是由收货人亲自接收的,所以只有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才能将货物提存,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那在法律上,提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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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那天在公司合同的终止及看到了提存,就想着问问合同的终止包括提存,那提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2.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为之,否则不生消灭债务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作为提存标的之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但应限于动产,《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有如下几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条件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故提存人为提存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提存方为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先有真实、合法的债存在,才可能有提存问题;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所以要求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4.提存的通知与公告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或其他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证据规则》,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对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债权人合法受领时交付提存物。
这些就是对合同的终止包括提存中提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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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要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提存要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提存要哪些条件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提存的法律关系主体
提存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提存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体说来,包括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1、提存人
提存人即为解除债务束缚而将给付物提交提存机关的人,也即债务人。本文
第四部分“提存的条件”中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2、受领人
提存受领人即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3、提存机关
我国学术界在提存机关的确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提存机关应为有关主管机关;

二,应为人民;

三,应为公证机关;

四,可以为银行等部门。
提存的前提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的前提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存的条件是如何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提存需要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存需要有哪些条件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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