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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10-25 1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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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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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和权限基础。表见代表多与法人制度相关,涉及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授权代表和负责人。而表见代理则常见于自然人的代理活动中。权限基础方面,表见代表关注法人或组织的代表权,而表见代理则侧重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的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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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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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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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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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理解劳动纠纷代表人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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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代表人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经济法律事实,破产宣告,合同诈骗是罪名表是法律术语两者完全是不同领域的名词一般合同诈骗的诈骗所以很难构成表见代理!就本案而言原告如果在和被告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沟通法律论述题:1。狭义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既然已经认定是伪造的,就不存在表见代理这个说法了。律图网-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田树森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吗如果相对人是善意,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一个关于合同诈骗和表见代理区别的,请高手给,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符合了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然后唯有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终止的事实,也认定委托书是伪造的,这是表,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相比就具有以下特征:其
一,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
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民法上规定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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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1、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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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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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表见代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
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构成表见代表的,即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机关不予追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表见代表是表见代理在法人中的运用,但正如代表不同于代理一样,表见代表也不完全同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代表人是法人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代表者,其本身不具有的人格。而表见代理的代理人他有的人格,并非隶属于被代理人。况且,表见代表除适用法律行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事实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而表见代理仅能适用于法律行为。另外,两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表见代表的法人代表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表见代理的越权代理人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是我国《合同法》在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内容的同时,又在第50条规定表见代表制度有关内容的原因。法人对法人代表的越权代表行为负责,从根本上说,这也是由法人代表从事的代表行为的性质、特点决定的。与代理行为不同,因代理人与法人是一种偶尔联系的外部关系,第三人不可能给予其更多的信赖。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除要表明其身份外,还应表彰其代理权范围,就第三人而言,依一般常情,必要求其提供法人之授权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若不如此,则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
此时,第三人则不能要求法人以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在代表行为中,因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职权基础,反映的是法人内部关系,第三人因对其职务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要求第三人对法人代表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既不可能,又不切实际。第三人也没有权利义务查对法人对其权限限制的章程,他们只要确定法人代表的身份,通常即可认为其是有代表权的。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表见代理应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表见代理应如何认定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满足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2、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合同法
第四十八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二、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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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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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4472件,涉及人数6075万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可能十几人、上百人。显然,让这些当事人一起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是不现实的,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不方便和案件处理时间的冗长;而将所有当事人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既麻烦又可能对同样问题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创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分别作了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将代表人诉讼制度吸收进来,是很有必要的,是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一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在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此外,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我现在在学习法律课程,老师让我们回去写一个简述题,我不会回答,所以请问一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回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适用的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所谓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
所谓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当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所谓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指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的过程都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公开审理。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能实行一审终审。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是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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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无权限却进行的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认可,否则不产生代理效力。而表见代理是第三方因被代理人的行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权限,与其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确认,而表见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受其确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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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复代理可以表见代理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复代理可以表见代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复代理可以表见代理吗
不可以。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复代理是有权代理,是征得代理人同意的。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复代理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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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什么是表见代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表见代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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