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者的特性差异如下:
1.在性质上,无权代理乃是一种代理人在缺乏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仍旧进行的代理活动,其可能无法引发代理的实际效力,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
而表见代理则是当被代理人的行为令善意的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限时,出于此番信任,他们与无权代理人签订交易合同造成的法律效应将由被代理人负责负担。
2.从组成要素的角度来看,无权代理的实施者在实际上并未拥有任何代理权限,并且从外貌上看不出其应有代理权限的充分凭证。
然而,表见代理的执行者即便是在缺乏代理权限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因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结关系,使得第三方有充足理由相信他确实具有代理权限。
3.在法律效果方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主要依赖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确认。
若被代理人的确认承认了该项行为,那么行为便具有效力;然而,如果被代理人予以否认,那么这项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绝对的非法。
相较之下,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会毫无疑问地落在被代理人身上,无论是被代理人同意与否,都不会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都有什么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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