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以拥有名下房产的计税家庭或机构为纳税义务人。
2、计税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独立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除继承外,今后应禁止未成年人拥有房产。
3、征收对象: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非产权房待转为产权房后再计税。
4、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5、家庭基本居住套数:夫妻处于在婚状态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两套单身未婚或夫妻处于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一套。机构基本居住套数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
6、家庭免税居住面积:等于人均免税居住面积乘以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为3060平米。机构免税居住面积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房中扣除,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