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限定予以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解决结婚登记的工人,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工人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予以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娃儿十六岁之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花费由爸妈所在单位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四)工人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可,可延长产假至2年,产假延长久间薪水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薪水、晋升级别、计量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孩子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孩子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量,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乡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