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与公民相对应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立法实践认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在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法人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之分在社团法人中又有营利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之别。其中,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我国法律中称为企业法人,而在制定商法典的国家则称之为商法人。
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