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流程: 股东会决议→公告→清算→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工商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可否允予登记的决定(其中:通过邮寄方式的,收到原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发核准决定书。 提交申请手续目录 ⑴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订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⑵注销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⑶股东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停业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⑷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股东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停业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⑸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提交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⑹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⑻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9)有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通常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