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宅基地审批上建房(新建或翻建)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一户只能申建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最高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资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村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道(乡、镇)国土所进行初审。
(四)所在地街道(乡、镇)国土所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申请文书进行审核。并派人对申请用地的场所进行实地踏勘。同意后申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农村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动工时需申请开工放线。
(五)您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国土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