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自古到今,主要出现了以下四类:
1.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的财产);
2.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的共有);
3.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
4.介于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之间,对两者折衷的一些夫妻财产制,例如剩余共同制,此种财产制目前已代表着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6一种夫妻财产制可以因为不适合时代要求而被淘汰甚至消失,同时,人类也可以根据需要创设一种新的夫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