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后不开庭,或者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1款限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能够延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由上述可知,劳动争议仲裁自受理后,最长的仲裁审理时限是60日,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就能够直接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