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婚姻法学中,“事实婚姻一般泛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1但是这也不过是规范法学的判断,在实证主义看来,事实婚姻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不仅没有有关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甚至都未使用过事实婚姻关系这个概念”。2对事实婚姻关系本身的含义,一般的社会观念和司法上的理解也有很大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民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事实婚姻的数量开始变得越来越少,以登记为要件的法律婚姻是婚姻的唯一形式的法制观念,在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可,事实婚姻被确认婚姻效力的社会基础逐渐消失。因此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所谓的事实婚姻其实就是一种非法同居,至此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状态在中国已经终结。”3从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来看,刑法中的重婚行为通常应该以民法中的婚姻认定规则为基础,在婚姻和重婚的认定上,婚姻法和刑法应该在逻辑融洽、彼此呼应的情况下共同构筑保护婚姻制度的法律屏障,但是由于公法和私法长期以来的制度壁垒,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并不一致。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冲突首先在立法层面凸显,刑法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判断重婚的基础,而民法则以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根本动因,因此在针对前后婚姻都为事实婚姻时,民法和刑法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婚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近些年来刑法和婚姻法频频修改,但是在规制和引导婚姻和重婚行为的具体法条上,矛盾与冲突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