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有多少,从此可以得出,起诉书可以有很多个的被告。
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具体如下:
案情: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一楼业主家淹水,一楼业主将楼上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同承担淹水所造成的损失。
10月,家住道某小区的朱先生及家人出游回来,发现家里水漫金山,地板、家具等物品遭污水浸泡。小区物业查看后,怀疑是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当即雇人疏通楼栋的下水管道,污水很快排放出去。
朱先生认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家里损失,楼上两家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楼上两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房屋和物品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朱先生家房屋、物品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7月,测试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朱先生房屋被淹是因卫生间排水立管在出户的弯头处堵塞,导致二层及以上的排水不能通过出户排水管正常排放,从二层卫生间的地漏处翻水溢出到室内。鉴定机构未对朱先生家所受经济损失作出鉴定。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装修发票,法院酌情议定朱先生经济损失为3万元。对朱先生主张的原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直接来源无法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因小区物业公司与朱先生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其与楼上业主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朱先生家楼上两位业主分别给予朱先生1万元赔偿,驳回朱先生其他诉求。
楼上一位业主不满,提起上诉,认为任何设施和物件的使用都有可能发生偶然事故,偶发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泛滥成灾。朱先生家中一个多月无人居住就是溢水泛滥成灾的条件。因此,朱先生家溢水成灾的完全责任人是其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无法确定责任人造成损失共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楼上住户对朱先生家排水管堵塞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朱先生与楼上两户共同使用同一下水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排水管堵塞是造成朱先生家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朱先生有一定的财产损失是本案客观事实,但目前无证据证实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是谁的过错。本案三位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有两个基础要件,一是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二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的侵权意思联络。通俗说法就是,二人或多人事先商量好以后,共同来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楼上住户没有事先沟通,也不是出于故意,按照以上的说法不是共同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侵害人没有意思联络,在过失侵害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先生与楼上两住户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朱先生自身与楼上住户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基于楼上楼下三家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的相邻关系,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共同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三家住户分摊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