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则银行有赔偿责任。 案例
1、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案例
2、南昌市民张某信用卡“突然”在武汉某百货公司发生一笔27152元的透支消费。一个多月后,张某以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为由向南昌市公安部门报案,并于当日立案受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即与银行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现原告主张其所持有的信用卡于2014年12月13日在武汉百货公司发生的27152元透支消费系被他人盗刷所致,应举证证明其本人不在信用卡刷卡消费现场或信用卡系被人盗刷的相关证据,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扩展资料: 发现卡被盗刷后立即到ATM机操作银行卡,以此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法院提醒,如果发现信用卡或者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后,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并挂失。其次,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持卡人应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 在伪卡盗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盗刷行为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银行卡在做了被吞卡处理后,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取卡手续,以便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