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劳动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均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无论在履行裁决书时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时代公司作为李某劳动报酬的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时代公司在支付劳动报酬时未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将承担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责任。综上,本案中李某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时代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非由劳动者本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