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证明的开具在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所需材料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一、办理事项。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受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受理部门为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