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一年之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从概念的角度来讲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相关仲裁文书无效情况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已予以说明。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