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要办理离婚后产权变更,需要提供双方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加盖民政局部门公章或民政局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夫妻房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通过诉讼离婚的,要办理离婚后产权变更,需要提供双方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以及能说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房产设定抵押权的,须提供银行同意函。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同共有的财产归属一方,是房屋共有权的变动不征收契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