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享受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符合随军条件的团职以下(含相当职务工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
(一)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且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二)夫妻同为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的;
(三)配偶已批准随军,但夫妻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按规定每年享受探望配偶假期的;
(四)经批准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或工作一年(含)以上,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
二、补助标准符合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补助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