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在本村村民间,符合如下要求能够买卖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限定的要求之一的,可依法解决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限定处置。第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乡村村民因结婚等原由(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乔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事项占用原宅基地需要乔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回原籍落户定居,乡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