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8条、第19条限定,如下: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公司提供用电工程事项准许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公司限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解决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事项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公司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要求等达到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事项。未按前款限定解决的,供电公司有权拒却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公司供电本领不够或政府限定限制的用电事项,供电公司可通知用户暂缓解决。第十九条供电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时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出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出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出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出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公司应向用户说明原由。用户对供电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认可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议意见,两方可再行商量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如果不行,还无任何说法能够直接拨打95598,应该能解决问题,只要相关地区拨打这个电话,省级都是有记录的,地方电业局会受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