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处在于:
1.超生对象受传统观念制约,生育观念滞后。由于超生对象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生育观念较为落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有儿不被欺等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还根深蒂固,总是认为生育孩子、抚养孩子是自己的事,国家也没出一分钱,其结果是越生越穷,越穷越生。
2.超生对象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超生对象文化程度较低,很多超生对象都以为国家法律允许生育二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如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些农民群众对此一知半解,认为国家计生政策放开了,允许生二胎了。有的还理直气壮地说:“生多生少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与别人无关;生小孩不偷不抢,不犯法;那么多人都生,我就可以生。”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说:“没有钱,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3.超生对象收入有限,履行义务能力欠缺。由于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农民,多数又属年轻夫妇且与父母同住,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即使有一定收入也偏低,生活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即使穷尽了查询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4.超生对象故意躲避履行义务。这种人往往钻市场经济中人口流动大的空子,为了逃避给付义务,有的举家长期外出务工,人民法院现有手段很难查找其准确地址。即使了解到地址,由于种种原因,外出执行仍有一定难度。哪里风声紧就离开,哪里有空子就钻,使计生部门难以管理,社会抚养费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