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