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须搬离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不然会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