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帮助,可以马上拨打本人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添加我的微信),直接为您解答,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以便让专业律师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如果满意,请采纳并给我好评,也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