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夫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目前对于微商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但是,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