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民事行为中,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包括合同欺诈行为),对方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该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一般应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超出实际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消费领域,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可以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超过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来看,该规定只规定了赔偿的数额可以增加1倍,但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则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消费者遭受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购买商品、接受的服务。对于接受服务的,由于再现服务缺乏必要性,一般都会采取退回服务费的方式,那么赔偿的损失就是服务费的1倍,因此退回消费者的就是当初支付金额的2倍费用。但如果是购买商品,是否需要退回则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这就看消费者的态度,如果采取退货的方式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消费者不再接受退货,或者退货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则消费者有权要求不退货,而只要求赔偿损失,个人觉得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