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所以,如果是农村户口,按照当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城镇户口,按照当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