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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以多人投资的软件公司,现在公司每个月都会扣除个人所得税,那么想问一下,在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做账是怎么扣除的呢?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帮助10人 3.8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0-04-10 台湾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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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台中市优选法务
    台中市优选法务
    79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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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直接通过合伙人个人账户扣了个税,那么无需针对此再做账务处理了。如果是合伙企业账户季度未实际分配的时候先按规定扣缴个税,那么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视同对合伙人的一项分配,冲减相关合伙人的权益科目即可;
    二:先通过“其他应收款”计提这一笔个税,等实际利润分配时再做相应的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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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4-10
  • 法务智囊团
    法务智囊团
    评分5.0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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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全文
    11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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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做账是怎么扣除的呢?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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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对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单独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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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对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单独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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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对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单独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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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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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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