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适应范围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时间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
一、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