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限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限定能够会见亲属、看护人。罪犯会见通常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能够照看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议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爱人按照限定的日子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爱人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看护人。近亲属是指另一半、娃儿、孙娃儿、爸妈、岳爸妈、祖爸妈、外祖爸妈、伯爸妈、姨爸妈、自己及其另一半的弟兄姊妹及其另一半。会见爱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准许,也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