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纳税收入,在扣除相关的合法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以及最低扣除限额后的利润,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对合伙者的所得分配:
1,合伙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
2,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
3,出资比例不清的,按人数平均分配。分配后的金额,合伙个人分别按个人所得税9档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