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在追乙经过中被丙看到,遂打晕了甲,后乙杀了甲,丙是无任何刑事职责的。丙的做法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职责。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犯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犯法侵害的做法。乙在丙打晕了甲后,甲已经失去反抗本领,完全无再对甲进行防卫,而乙对甲进行了杀害,隶属防卫过当,依法应追究刑事职责。法律链接:《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犯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犯法侵害的做法,对犯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隶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蹂躏、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做法,导致犯法侵害人伤亡的,不隶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