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作物赔偿限定:
(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赔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赔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赔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赔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赔偿。 国家和自治区准许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事项需征用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土地的,其赔偿准则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