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吸了一周后就尿检不出来,血液是戒一个月检测不出来,发质是戒半年检测不出来。如果被公安机关抓住,检测出来吸了二种毒品,则往往会按照严重成瘾处罚,先拘留,后强戒2年处罚。
1、吸毒后尽早彻底戒为好,告诉家人朋友接受帮助,戒后也就检测不出来了,侥幸逃避需要付出代价和接受惩罚的。
2、吸毒被抓,一般是第一次被抓拘留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抓才拘留和强戒2年处罚。
3、如果被认定成瘾严重,混合成瘾这种,同时检测出来二种毒品,可能就是直接强戒2年处罚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三条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扩展资料:《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