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有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由、分清交通意外当事人的职责、确定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意外损害赔偿进行平等商量,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按照限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意外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时限是10天针对分别的意外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分别,
(1)交通意外使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意外使人丧命的,调解时间从限定解决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导致财产损失的交通意外,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量。调解的方式对交通意外意外导致损害的,应当遵循平等、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能够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到协议的原由。调解书奏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