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15年,用人单位无为其交纳社保的,劳动者是能够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买下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规则,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得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限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借口拒却承受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做法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请后应按时足量交纳社会保险花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交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组织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或其银行查看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组织,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保证,签订延时交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