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认定的时间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管部门或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交警应当场做出事故认定书。
第二种情况,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种情况,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