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海关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法以来,在我国进出境就截获了许多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这也很好的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对外的贸易秩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它自从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在只是产权保护的形势了。我国的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等等,对一些国际贸易有关的产权并没有保护到,比如地理标志、商业机密等等。虽说我国海关保护的产权已经超过了边境措施中的最低要求,但还是需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对于被截获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以对这些货物实施什么措施,目前能实际实施的措施只有查验和扣留、复制和留单的权利,从执法的力度上这些权利不再满足执法的需要。有关条例规定对于被截获的货物将有一个30个工作日的调查期限,并没有规定举证的期限,将造成当事人故意拖延提交证据的时间,导致最后有关部门难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执法漏洞。在海关发现了涉嫌侵权的货物时,还需要向有关的权利人通知,在权利人收到了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申请,海关才能扣留。这导致了海关的执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海关不能及时的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产生上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深深的影响着这部法律条例,但另一方面来说,它又在促进着我国的外向经济的发展,也改善了我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