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男,委托代理人:案由:因对公安分局年月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