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
1、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因此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的解释。之所以限定这四项过错行为,是因为它们都是《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除此之外,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