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医疗机构过失的表现如下: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等等。
医务人员过失的表现如下:
1、误诊;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