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一等以上(包括一等)残废军人,其他因工(公)致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第一条,颅脑、脊髓工伤遗有截瘫,完全偏瘫,上、下肢双瘫或痴呆、癫狂,生活不能自理者。
第二条,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丧失,不能安装假肢或双上肢丧失安装假臂、生活不能自理者。河南省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
第三条,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强直、畸形以致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终生不能恢复者。
第四条,因工伤引起的双眼仅存光觉,终生不能恢复者。
第五条,重要脏器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严重的心、肺、肝、肾、神经功能障碍,肿瘤、血液病等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恢复,生活不能自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