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语言暴力若想成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需要夫妻一方实施的语言暴力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且程度严重,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若夫妻一方实施的语言暴力无法达到此种程度,另一方可以证明实施语言暴力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哪种情形,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导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