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特殊的劳动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这一劳动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例如,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加班、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等。
在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的,基于本单位利益考虑,会找各种理由辞退女职工,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是违法辞退的,需要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是除了赔偿金外,对于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待遇还要不要额外再支付,对此实务中各地法院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意见,下面来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女职工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理由:赔偿金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做出的惩罚性经济补偿,即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而来,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并不能替代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待遇损失,例如有的女职工刚入职不到半年即怀孕,此时的赔偿金也仅为一个月工资,而三期待遇的损失巨大,这样肯定不公平。
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女职工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得再另行要求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理由:三期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享有的,如果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这种惩罚性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另行支付三期待遇损失,女职工想要求三期待遇的,完全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恢复后,正常三期待遇自然会有。不能一方面要求赔偿金,另一方面又要求三期内的待遇损失,这样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