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
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违法情形;
七是企业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劳动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已起诉的,该起诉被法院驳回或劳动者撤诉后,企业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