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公安机关拒绝交通事故案件或不予答复的;
三、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调解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不依法调解终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