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输木材并不构成犯罪,隶属违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违法做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做法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违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做法,构成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该罪的立案准则是: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或者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等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在林区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在林区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之罪,定罪量刑准则按照本解释的限定执行。